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山东省脑血管病防治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Stroke Association,缩写:SDSA .
第二条 山东省脑血管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东省脑血管有关的临床、预防、康复、管理、科研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脑血管病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东省脑血管病防治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脑血管病临床、预防、康复、管理、科研工作者及社会各界力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围绕国家、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中心工作,促进脑血管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开展治疗脑血管病新技术的研究,促进脑血管病病人的康复,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服务。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医院与广大群众的桥梁,坚持为脑血管病的危险人群及脑血管病患者提供健康保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卫健委的业务指导。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潍坊市人民医院。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288号,邮编261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各专业组和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
(二) 建立脑血管病防治协作网络,开展脑血管病预防的宣传,普及科普知识,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治脑血管病的知识水平。
(三)组织开展脑血管病防治的科研项目,积极参与政府与卫生部门重大课题研究,并促进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脑血管病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五)组织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脑血管病防治相关的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六)推广脑血管病防治相关的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国内外健康相关产品展览;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脑血管病防治医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
(七) 建立脑血管病防治专家数据库,发现和推出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八) 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脑血管病防治建议,反映脑血管病工作者的意见和需求,维护脑血管病工作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 举办符合本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脑血管病防治知识知识和技术更新,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十一) 编辑、出版、发行相关科学技术书籍报刊,建立网站,制作音像制品,传播相关的科学技术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本会章程,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 在医学、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脑血管病预防、治疗与康复的专业工作者;
3. 热心脑血管病防治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会员,热心脑血管病防治医学事业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医疗、科技人员、社会信誉良好、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在本会注册、备案,经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本会批准,发给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由单位或有关学术团体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资料。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期缴纳会费;
(4)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 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 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科技成果和产品论证;
(4)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2)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或本会所在市、县学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脑血管病防治相关的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的产生由本会所在市县学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或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见第十七条)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包括对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推荐单位或理事50 %以上联名提名,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由理事50 %以上联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需由秘书长提出,由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所有罢免人员情况,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
卸任的本届正、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卸任的本届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医药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单位。
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委托各市、县脑血管病防治协会承办有关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上级行政部门拨款;
三、国(境)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与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
六、本会存款利息;
七、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秘书长的执行下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社团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管好学会财务与财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有50%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3年11月22日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